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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士芳申请黄志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士芳,黄志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特117号申请人:孙士芳,女,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黄志明,男,194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孙士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志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申请人孙士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孙士芳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士芳撤回申请。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芬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