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士芳申请黄志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士芳,黄志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特117号申请人:孙士芳,女,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黄志明,男,194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孙士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志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申请人孙士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孙士芳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士芳撤回申请。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芬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