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珍贵滥发林木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
当事人
李珍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珍贵,曾用名李麻当,男,1979年1月生,景颇族,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现暂住于云南省盈江县。2012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8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继续采取监视居住。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珍贵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31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珍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兵、冯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珍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8日,盈江县太平镇雪梨村委会石梯村民小组与徐东奴签订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石梯村民小组将龙端梁子、蝙蝠崩山、维么河岭干承包给徐东奴种植香蕉,林木采伐相关手续由实际承包户自行办理,被告人李珍贵系租地涉及集体林的实际承包户之一。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珍贵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得一对缅甸夫妻进入盈江县太平镇雪梨村委会石梯村民小组集体林承包山(小地名:维么河岭干)使用自带的大刀和油锯帮其清理林地采伐林木,准备将采伐的林木焚烧后以每亩1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徐东奴种植香蕉。2015年4月17日,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和技术人员对被告人李珍贵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位于盈江县太平镇雪梨村委会石梯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地名:蝙蝠崩山,现场中心坐标:0352910、2708756,小地名:维么河岭干)。2015年10月8日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珍贵滥伐的林木是软阔叶类树种,根径6cm至140cm,计100株,计活立木积蓄46.4734立方米。另查明,采伐林木用的油锯和大刀已由伐木工人带回缅甸,采伐的林木被遗弃在采伐现场,故本案作案工具及采伐的林木均未在案扣押。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珍贵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2012)盈刑初字第253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租地合同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盈江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调查报告,木材材积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徐小某、徐东某、徐麻某、蔡某、向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珍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珍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珍贵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滥伐林木罪,属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珍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珍贵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2)盈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珍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珍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前罪判决确定前被羁押186天,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二、滥伐的林木46.4734立方米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珍贵上诉称,本案涉案林木是其与李生某签订《林木买卖协议书》基础上所实施的采伐,根据协议规定,采伐手续由李生某负责办理,在实际履行协议期间,分两伙进行,其这伙纯属砍山种地性质,而李生某所组织实施的属异地商品林采伐。本案真正被查处的滥伐林木正是李生某组织砍伐的区域和林木,原判所认定被采伐林木计46.4734立方米,李生某采伐部分已占了近40多立方米,而属于其砍伐的林木根本没有进行过现场核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综上,其确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大的危害后果,请二审依法改判。二审庭审中,李珍贵辩称,其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许可证,涉案林木不全是其砍伐的,16公分以下的林木是其砍伐的,16公分以上的林木不是其砍伐的,其所砍伐的林木积蓄不到10立方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履职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原审所采纳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珍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李珍贵曾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滥伐林木罪,属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珍贵的上诉意见及庭审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履职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志翔审判员 邓显芳审判员 滇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明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