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194号原告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秋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广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朝文、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玛特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玛特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亿玛特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被告万华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亿玛特公司负担(已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