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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笑燕,曾锡崇,郑小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章笑燕,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曾锡崇,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小影,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笑燕、曾锡崇、郑小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章笑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期内利息19312.59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计30500元,扣除已收的期内利息11187.41元)、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4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执行人曾锡崇、郑小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各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章笑燕有房屋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西坞村(产权证号:00××43),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章笑燕名下唯一农村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章笑燕、曾锡崇、郑小影拘留15日,发起布控,并将各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