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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某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即使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也应当由起诉时上诉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谢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证明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益镇凌桥村新益六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依据不足。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居委会证明及报警回执单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浦东新区上述地址未连续居住满一年,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