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13号被执行人王道云,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道云给付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梓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