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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孝楠、孙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李孝楠,孙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259号申请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峰,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孝楠,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孙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孝楠、孙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孝楠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晓秀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华地紫园*幢**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晓秀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华地紫园*幢**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孝楠、孙军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时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