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功与被申请人贾真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贾真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39号申请人王建功,男,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贾真真,男,198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担保人王荣武,男,199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王建功与被申请人贾真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真真驾驶的冀TFCX**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贾真真驾驶的冀TFCX**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荣武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申请人王建功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