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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花,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京华,男,汉族,194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毛荣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陆安保,男,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荣荣、陆安保曾至本院缴纳执行款合计13万元,案外人顾某曾至本院代陆安保缴纳执行款10万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陆安保银行存款合计22800元,2016年6月24日,双方当事人曾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安保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刚10万元,上述352800元系本案现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在扣划后依法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采取的继续冻结执行措施,期限一年,期间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X室房屋(本院采取的预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三年,期间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京华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庵XXX号X幢XXX室房屋。本院亦曾于2015年11月2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X幢X单元XXXX室房屋,因案外人顾某提出执行异议,后代被执行人陆安保还款,申请执行人刘刚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此套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8日解除了预查封。现被执行人未在按照2016年6月24日双方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陆安保名下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暂无法处置;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钱京华名下房屋,虽申请执行人刘刚系抵押权人,但该房屋目前处置困难较大,且系被执行人钱京华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钱京华、毛荣荣、陆安保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续冻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