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高新潮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高新潮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830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新潮,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十字街东)。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陈高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