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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王国宣、济源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林,王国宣,济源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亚飞,李开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811号申请人刘桂林,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王晋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宣,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济源市。被申请人济源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新济路车管所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976154297。法定代表人岳方超。被申请人韩亚飞,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李开忠,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刘桂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宣、��源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亚飞、李开忠银行存款208280.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宣、济源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亚飞、李开忠银行存款二十万八千二百八十元五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俊 阳审判员 孙���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