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黎长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长生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4刑初7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长生,喊名“长生和尚”,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崇仁县。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黎长生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6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黎长生在未办理林权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罗某、黄亮的挖机、铲车,至崇仁县航埠镇周舍村詹坊组位于航埠镇林场后面山场,掀开山场表土,挖取瓷土,被詹坊组村民及时制止。尔后,黎长生在交纳2万元费用后,在该山场挖取瓷土60余车,以小车2600元/车、大车4000元/车销售给黄某,获利6万余元。经鉴定,黎长生非法占用省级公益林地16.51亩。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黄某、罗某等证言;扣押决定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黎长生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长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告人黎长生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黎长生从轻处罚。被告人黎长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黎长生在未办理林权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罗某、黄亮的挖机、铲车,至崇仁县航埠镇周舍村詹坊组位于航埠镇林场后面山场,用挖机掀开山场表土,挖取瓷土,被詹坊组村民及时制止。尔后,被告人黎长生在交纳2万元费用后,在该山场挖取瓷土60余车,以小车2600元/车、大车4000元/车销售给黄某。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黎长生非法占用省级公益林地16.51亩。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黎长生主动到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长生退缴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柴狗仔”(黎华生)的兄黎长生跟他手机联系,自称有瓷土卖。尔后,他联系一个高安老板,请车以小车2600元/车、大车4000元/车的价格在黎长生经营的一个瓷土山场购买了五、六十车瓷土,他把瓷土卖给了高安老板。他到过黎长生挖瓷土的山场,当时看见有一辆铲车和一辆挖机在挖瓷土。2、证人罗某(挖机、铲车老板)的证言证实:2013年11至12月期间,黎长生跟他挖机司机熊海亮联系,要请挖机做水库,后来到了山场后,他们才知道是帮黎长生挖瓷土。在挖到了瓷土以后,黎长生又请他的铲车去帮助黎长生做事。挖机工钱实际结算时是以250元/小时、铲车工资是200元/小时计算。3、证人黎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吴承海、黎团明、黎明明承包航埠村黎家六、七组的下横山、金华山三十年,且在山上栽种了油茶林。2013年底,他得知有人在他承包的下横山打洞探瓷土,他就从外面赶回家,并知道瓷土可以卖钱。尔后,他就和探瓷土的南城人商谈,谈好后就开始由南城人挖瓷土,他挖了十几亩的山林。同时在山上挖瓷土的还有黎长生等人。4、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在航埠挖瓷土期间,他在山上负责监督黎某1山上瓷土质量,就是不让黄泥混到瓷土中去。他认识黄德仔,黄德仔去航埠主要就是购买瓷土。5、证人吴某(航埠镇政府副镇长)的证言证实:航埠镇林场后山场等山场被挖了瓷土,黎华生、黎华生的亲属(黎长生)、黎某1等人分别采挖了林场瓷土。他知道瓷土被采挖情况后,到过采挖现场进行制止。6、证人黎某2(航埠村黎家下塘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他到过黎长生挖瓷土的山场看过,看见黎长生在航埠林场后面太平岗山场挖瓷土。他当时要黎长生不要挖,说他挖了林场的山,但黎长生说是黎家五组的山。事后,黎长生给了航埠林场补偿款5千元。7、证人詹某(航埠镇周舍村詹坊王家组组长)的证言证实:航埠镇林场边有一块山叫寺下岭,在2013年期间被黎长生挖了瓷土(观音土),当时黎长生交了2万元给村小组。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9月1日,经侦查机关组织黎长生、黎某1进行辨认,二人具体辨认了采挖瓷土的方位、界址,地点为航埠林场后背山场。2016年1月16日,经黄某指认,黄某指认了黎长生、黎某1采挖瓷土的山场具体位置。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5年8月20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航埠镇林场后山场被人采挖瓷土,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位于抚州到宜黄公路西面200米处,从抚宜公路上有一条黄泥路通现场,现场南面250米处即崇仁县航埠镇林场。现场周边山林为残次林,现场林地已被挖开,表面均为红土;现场有多个挖坑,挖坑壁上可见挖机作业的痕迹。现场有些地表已长出杂草。10、崇仁县航埠镇林场附近林地破坏情况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关于崇仁县航埠镇林场山场公益林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9月,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李晓芳、黄云长鉴定,黎长生非法破坏省级公益林地16.51亩。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2013年12月29日,崇仁县土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黎建辉(系黎长生亲属)等人停止非法取土。12、扣押决定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黎长生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3万元。13、江西省农联社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期间,黄某曾经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购买瓷土款,汇给黎长生提供的刘庐梁账号。1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26日,黎长生主动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黎长生出生于1961年9月2日,案发时已成年。16、被告人黎长生供述:2013年11月开始,他在航埠镇林场后面山场采挖瓷土,前后挖了一个月左右,共采挖了60车瓷土。瓷土全部卖给了临川区腾桥的黄某,价格是大车4000元/车、小车2600元/车,除去开支大约每车赚900元。他采挖瓷土是雇请铲车、挖机作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长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取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黎长生能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长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黎长生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长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