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郑强与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赖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933号原告:郑强,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赖波,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与被告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强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俊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