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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441号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翁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翁德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441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50011200951780J。法定代表人康云,董事长。被告翁德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向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永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