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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梁文俊、梁荣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梁文俊,梁荣斌,陈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地址:河池市西环路107号(河池土地储备中心三楼)。机构代码:67771406-4.负责人吴桂香,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潘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文俊,男,1997年11月15日生,壮族,户籍地:宜州市。被执行人梁荣斌,男,1977年3月11日生,壮族,户籍地:宜州市。被执行人陈玉兰,女,1977年06月18日生,壮族,户籍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荣斌、梁文俊、陈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文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赔偿权利人人民币65192元及利息的义务,梁文俊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梁荣斌、陈玉兰负责赔偿。权利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7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荣斌、梁文俊的银行存款(其中梁荣斌10880元,梁文俊277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人(本院在收取案件执行费899元后退付申请人12751元),除上述存款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文俊、梁荣斌、陈玉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53871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梁文俊、梁荣斌、陈玉兰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