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文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武吉俊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全玉,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文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148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4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姬中群执行员 陈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