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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977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