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977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