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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申请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罗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性,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被执行人罗某,男性,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大和乡回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敏审判员  张立(代理)审判员张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