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申请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罗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性,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文庙街。被执行人罗某,男性,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大和乡回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张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敏审判员 张立(代理)审判员张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