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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八方土特产综合商店与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仲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八方土特产综合商店,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仲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076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八方土特产综合商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38号门店。经营者:刘祝英,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叶屋。法人代表:梁仲甫,经理。被告:梁仲甫,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祝英诉被告韶关市力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仲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祝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祝英负担。审 判 长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人民陪审员  孙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