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峰,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回族,安徽省涡阳县人,高中文化,涡阳县朱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涡阳县涡阳县。被告人朱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12日由涡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峰及其辩护人彭线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朱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014年9月份从亳州忠洋食品有限公司柳玉英处购买进口冷冻牛肉,用于加工熟牛肉食品出售,2015年1月20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涡阳县朱峰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查封有“阿兰那”字样牛肉18件,每件25kg,朱峰提供不出相关进口货物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经翻译“阿兰那”为印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公告,印度属于禁止进境牛肉区域。为证据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柳玉英、李先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卷宗、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卷、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柳玉英、李先进的证言,被告人朱峰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朱峰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犯罪预备,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所购买的牛肉没有销售和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影响;2、该牛肉经检验合格,只是属于国家不允许进口的食品;3、被告人朱峰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9月份,朱峰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亳州忠洋食品有限公司柳玉英处购买进口冷冻牛肉,准备用于加工熟牛肉食品出售,2015年1月20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涡阳县朱峰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查封有“阿兰那”字样牛肉18件,每件25kg,朱峰提供不出相关进口货物证明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经翻译“阿兰那”为印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公告,印度属于禁止进境牛肉区域。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证明:朱峰的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2、柳玉英、李先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卷宗证明:朱峰曾经从柳玉英、李先进处购买过“阿兰那”牛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公告,印度属于禁止进境牛肉区域;3、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卷材料证明:朱峰从从亳州忠洋食品有限公司柳玉英处购买进口冷冻牛肉,被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并扣押了涉案牛肉,经翻译,“阿兰那”为印度,经牛肉成分鉴定检测,结果为:检出牛成分。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朱峰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的牛肉,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涡阳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朱峰从柳玉英、李先进处购买涉案牛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给付柳玉英;5、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4年12月25日更新)证明:印度系我国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之一;6、刑事判决书证明:柳玉英、李先进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朱峰曾从柳玉英、李先进处购买过印有“阿兰那”字样的牛肉;7、证人柳玉英的证言证明:朱峰曾从其处购买过印度生产的牛肉,款是通过银行汇给其的;8、证人李先进的证言证明:朱峰的牛肉被查了,朱峰以为我们卖给他的印度牛肉有合法手续,就把我们两口交代出来了,并向我们两口子赔礼道歉;9、被告人朱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12月2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从柳玉英处购买了阿兰那牛肉18件和其他牛肉,柳玉英讲“阿兰那”牛肉是印度的,货款是通过银行汇给柳玉英的,后来被涡阳县市场管理局查扣的情况,这些牛肉还没有使用,准备加工成熟牛肉销售;10、辨认笔录证明:柳玉英、李先进对被告人朱峰的辨认;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峰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峰在购买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后,准备加工后予以销售而未开始着手销售,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购买的牛肉没有销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召朗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