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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礼义与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礼义,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刘礼义,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力辉。原告刘礼义与被告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16)3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3750元合计人民币27375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治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院(2016)闽0181执2252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16)370号裁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