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侯广贵与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贵,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244号原告侯广贵,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路广,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候广贵诉被告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7日,被告因急用向原告借钱。原告因当时无钱,便向朋友借款10万元转借给被告。被告知道原告向他人借钱的月息为2分,被告口头承诺按月息2分4厘给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却替被告承担了4万元利息。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法院未支持2分4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支持。被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候广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路广偿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26400元(按每月2.4分计算),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诉请的本金与利息做出了判决,且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与之前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目的是要求被告路广按照每月2.4分支付利息,虽两次诉请的利息数额不同,但从本质上说,诉讼标的是一致的,故原告本次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广贵对被告路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还原告侯广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