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孔素、孙直义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素,孙直义,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612号原告:孔素。原告:孙直义。委托代理人:马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素、孙直义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素、孙直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素、孙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素、孙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素、孙直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