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683号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恒安路1号四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0391090-9。法定代表人:黎志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欢,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佛山市金轩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20000.00元给起诉人,并支付从起诉日始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律师费1.5万元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长期有业务往来。起诉人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5日三次与被起诉人签订《购货合同》各一份,双方权利义务均在合同有所约定,且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后起诉人于2014年7月27日、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3日分三次按时交货给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货专用章。但被起诉人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起诉人22万元货款未付,经起诉人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当事人虽然以书面协议明确选择了本院管辖,但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本院与本案的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点。据此,本案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佛山市顺德区圹胜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少益审判员 郑 澎审判员 何秀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桦诗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