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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兆愉与赵卓峰离婚2016执恢2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赵某,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要求将婚生小孩归申请人携带抚养并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将小孩交给其父母带回台山市携带抚养,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并自行离去看守所,现下落不明,故本案抚养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恢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洁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