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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开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开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刑初28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开,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开在家中藏匿射钉枪1支,于2016年8月14日��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属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凭证、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开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开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