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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明与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681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7481273T。法定代表人:王从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勇,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其他信息不详。诉讼代表人:万利,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辽宇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明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