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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梁伟与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梁超(梁小龙),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伟与被执行人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4200元(延迟履行金待算)、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蓝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