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和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和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和璧,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2656.07元,违约金109.08元,能耗费891.65元,案件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83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刘和壁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31.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354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