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528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2000年8月3日,汉族,住广元市盘龙镇。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住广元市盘龙镇,系原告的母亲。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现住广元市盘龙镇。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快成年,无需主张抚养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启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