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葛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27执13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葛畅、陈燕燕、葛世忠、陈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葛畅、陈燕燕、葛世忠、陈萍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葛畅、陈燕燕、葛世忠、陈萍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