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民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钟世步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世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终107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钟世步,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上诉人钟世步因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103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人钟世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起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讼争房产权属起诉人。本院书面要求其提供讼争房产权属证明,但起诉人钟世步仍未能提交讼争房产权属起诉人的证据材料。综合起诉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起诉人对该案讼争的房产不享有权利,因此起诉人钟世步在其与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中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告的情形,其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钟世步的起诉。上诉人钟世步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凤翔兽医站成立于1968年。1975年,由公社革委会统一安排划地,兽医站建了一排七间青砖瓦房。1977年,征地1.1亩建办公室、猪栏,支付土地补偿金110元给凤翔街联队,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补办1975年征地0.801亩的协议。凤翔兽医站两次征地建房的费用全部是原民间兽医人员自筹资金和公共积累所支付,国家没有拨款,据此凤翔兽医站的房产应归原民间兽医集体所有。2009年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非法侵占原凤翔兽医站民间兽医集体房产,用于建凤翔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办公楼。2015年,被起诉人非法侵占原凤翔兽医站民间兽医集体房产,强拆房屋八间,开发建设钟山县凤翔镇渔牧站综合楼。依据广西区农委、桂农字(1982)20号文第十条明文规定:“公社站的经费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已经占用的要归还”。原钟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刘杰、副局长钟华都提供了证言。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钟世步在一审法院起诉时未能提供涉案房产属于其的证据,上诉人钟世步不是本案合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钟世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献年审 判 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庆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