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荣英与王德民、翁世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英,王德民,翁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英.被执行人王德民。被执行人翁世玉。申请执行人张荣英与被执行人王德民、翁世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490号执行公证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德民、翁世玉给付本金418500.00元。执行中,本院以(2015)龙泉执字第10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翁世玉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以其他案件正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荣英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18500.00元、。被执行人王德民、翁世玉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荣英本金4185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490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荣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