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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陶艳玲、李波等与邱啟明、邱为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艳玲,李波,邱啟明,邱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陶艳玲,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贺州市。被执行人:邱啟明,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邱为良,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陶艳玲、李波与被执行人邱啟明、邱为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啟明、邱为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邱啟明、邱为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国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