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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福德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电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电信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271号原告:陈福德,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电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瑞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德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民权县电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福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德承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