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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婕与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婕,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471号原告:蒋婕,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冯健。原告蒋婕诉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蒋婕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