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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天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财保76号申请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80919535X。法定代表人:任昌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天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石嘴组。法定代表人:严仲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9号第4幢房屋(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屹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9号第4幢房屋(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