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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蒙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鑫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蒙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蒙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蒙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鑫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鑫泰宇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包铁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鑫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