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陆青霞、阮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陆青霞,阮全东,阮小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8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94号。代表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青霞,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阮全东,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阮小金,女,1966年1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诉被告陆青霞、阮全东、阮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全部负担。审判员 黄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明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