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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张智强、邹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张智强,邹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责人贺春燕。被执行人张智强,被执行人邹志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智强、邹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智强、邹志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3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