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顺利与和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利,和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5766号原告李顺利,男,1972年12月15日生。被告和丁发,男,1964年2月20日生。原告李顺利与被告和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丁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和丁发偿还原告借款22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8日,被告和丁发向原告张继借款2250元,于当日被告和丁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偿还。被告和丁发缺席无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和丁发向原告李顺利借款2250元,且于2015年12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其应当支付原告李顺利借款2250元。因欠条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原告李顺利要求被告和丁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和丁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权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丁发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顺利借款225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和丁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