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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8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辉,王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267号原告李志辉,男,汉族,1987年02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王世友,男,汉族,住汉沽。原告李志辉诉被告王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