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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8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房产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83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某、朱某某之共同财产位于湖北省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东侧某房屋由周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湖北省鄂州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东侧某房屋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