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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东区京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唐山京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京港建筑器材租赁站,唐山京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京港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经营者王新钢,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唐山京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蛮子营村。法定代表人侯桂芹,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山京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73527.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