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的债权37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