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3528丁和东与周启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和东,周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28号申请执行人丁和东,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启光,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和东与被执行人周启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周启光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双倍返还丁和东定金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启光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和东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王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