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杜存生与谷凤岳、张相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存生,谷凤岳,张相收,大名县光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62号原告:杜存生,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冰、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凤岳,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张相收,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大名县光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五得利大街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蒋献民,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存生与被告谷凤岳、张相收、大名县光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杜存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杜存生欲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纠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杜存生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存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计2226.5元,由杜存生负担。审判长 闫学稳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