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莲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莲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5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莲英,女,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建县。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患疾病于2015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莲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莲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金莲英独自一人来到本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在洪城大市场A区7号楼2楼9号店,金莲英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徐某放于该店过道上的一个装有22件衣服的黑色塑料袋盗走。之后,金莲英继续往前走,在洪城大市场A区12号楼2楼4号店,金莲英趁店内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陈某放于该店过道上的一个装有23件衣服的黑色塑料袋盗走。后金莲英携带赃物离开了洪城大市场。当日,民警通过被害人徐某店内的监控视频确认了金莲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遂联系金莲英女婿戴立新。当日下午16时许,金莲英在戴立新的陪同下,带着所盗赃物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莲英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5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莲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截图、被告人指认赃物及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销售单据、被害人徐某、陈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金莲英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莲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55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亲属,被告人即随同亲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莲英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