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与李鑫桥、李爱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李鑫桥,李爱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号。负责人马晓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鑫桥。被执行人李爱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鑫桥、李爱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为700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执5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