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165号原告:丁某甲,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某甲,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衍鹏 来自: